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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與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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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權責
1.研議實驗室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2.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劃。
3.研議防止機械設備、原料或材料之危害。
4.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6.研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業務職掌
1.訂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本校各適用場所實施。
2.規劃、督導本校各適用場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5.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規劃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實施健康管理。
7.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8.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9.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督導各適用場所實施自動檢查作成記錄。
10.規劃與輔導實驗室有害廢棄物之處理。
11.規劃與輔導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
12.其他有關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權責
1.擬定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2.擬定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
3.推動及宣導各所、系(科)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4.支援、協調各所、系(科)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5.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6.規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7.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四)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權責。
1.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劃。
2.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推動、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環境測定工作。
5.適用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6.職業病之預防工作。
(五)各處室及各所長、系(科)主任之安全衛生權責
1.指揮、監督該處室及所系(科)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責成該處室及各所系(科)安全衛生負責人辦理安全衛生交付事項。
3.執行巡視、考核該處室及所系(科)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六)各處室及所系(科)安全衛生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
1.辦理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交付事項。
2.督導該處室及所系(科)相關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3.推動、宣導該處室及所系(科)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4.辦理該處室所長系(科)主任交付之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七)實驗室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
1.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一切安全衛生事項之實施。
2.督導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規定。
3.定期抽檢、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 之安全衛生
狀況並作成紀錄,發現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呈報。
4.督導所屬人員經常整理工作環境,保持清潔衛生。
5.負責消除管轄範圍內之危險因素或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6.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講解與工作安全教導。
7.視工作需要請購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器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配戴。
8.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
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
9.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10.事故發生時迅速向上呈報處理,並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
11.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動作。
12.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健康情形。
13執行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回環安組